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伪劣产品应立案追诉;尚未销售但货值超过15万元的伪劣产品应立案追诉;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伪劣产品应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拓展延伸
伪劣产品罪的法律适用范围与刑罚处罚
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传播伪劣产品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伪劣产品罪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传播伪劣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以及伪造、假冒、掺杂、伪装等伪劣手段。对于伪劣产品罪的刑罚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刑罚可以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同时可能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将继续加大对伪劣产品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结语
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生产、销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掺杂掺假,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伪劣产品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责,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同时还可能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将继续加大对伪劣产品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