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双方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这个原则既反映在了《民法典》的各条法律的规范中,也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案件的办案的一种指导。这个原则实际体现在了双方离婚财产分割上,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分别有平等权利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也要平等地承担双方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到子女和妻子利益的原则,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到未成年的子女的合法的权益。未成年的子女的合法的财产不可以列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3、有利以后生活的原则。
4、照顾到夫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为判决原则。
二、哪些是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前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这种情况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内,因为遭受身体损害而得到的赔偿,只属于残疾人个人,是残疾人个人的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明确规定属于一方的,才是夫妻个人财产。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赠与的情况,没有明确说明的,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服、鞋帽、手表等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是兜底条款,应对一些新的财产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