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安徽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次为1520元/月,16元/小时,执行地区为合肥市区。第二档次为1350元/月,14元/小时,执行地区为淮北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铜陵市区。第三档为1250元/月,13元/小时,执行地区为亳州市区,宿州市区,阜阳市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安庆市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泾县。第四档为1150元/月,12元/小时,执行地区为濉溪县,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铜陵县,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就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一直连续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有24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2012年有25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0.2%;数据显示,截至目前,2013年全国有20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约18%,相比前两年,平均增幅有所下降。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但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列。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在我国,多数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之比大都在40%以下,与国际上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之比通常为40%-60%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继2012年8月9日,17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2013年又18省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