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章,土地租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需针对土地租赁行为签署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多种方法,来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但是方未承租按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给出租方的行为必然违反了双方之间关于租金的金钱给付义务,超出了履行期限。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研究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关于约定责任的约定是否明确,及时锁定相关诉讼证据,在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欠租金方签署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过高等情况发生的话,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章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章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