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在医疗卫生单位开《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