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按照规定,如果是自然人成立的合伙制企业,那么纳税义务人就是自然人,这时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主要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股权转让收入的5%到35%进行缴纳。如果合伙制企业是由几个企业构成的,则股权转让涉及到的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需要企业分别缴纳。
一、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需要交纳税
1.企业所得税:企业把自己的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家公司、或者个人,都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优惠的税率15%。2.印花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印花税缴纳是有区别的,如果是上市公司,那么出让方应按照交易印花税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应按照其与受让方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3.增值税:增值税主要是面向法人其中包括法人股东、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公司股权时需要交纳的一个税种。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3%。
二、企业投资者涉税处理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该规定,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净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对该项已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须作为企业投资者对该合伙企业的分红进行入账。对于企业投资者确认的分红所得,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企业投资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已缴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需要并入企业投资者其他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法》已经修订,并将法人企业增加到合伙人的范围。该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0〕91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范围只限于自然人出资,因此,按照当时的情况,财税〔2000〕91号文件表述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这个规定与财税〔2008〕159号文件出现了抵触,因此,合伙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
另外,合伙企业在执行税收文件过程中,会产生如下纳税情形: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投资于同一合伙企业的两位投资者由于其性质不同,对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需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即自然人投资者适用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5%~35%,而企业投资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企业投资人取得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先按合伙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所得属于企业投资人的分红所得,由于没有免税规定,需并入投资人的其他应税所得,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