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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必备条款吗

2023-10-01 来源:步旅网

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因为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劳动合同包括的内容有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额外对其它内容进行协商约定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时间规定: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三个月以上的,才可以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3、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4、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5、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6、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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