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疗事故是因为医疗机构主要医务人员因处理不当发生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未能采取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使患者智力、身体发生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治疗时机,造成病情加重或死亡。造成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