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可否直接判决其经营者承担?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作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以其登记的经营者为第三人,但如果该个体工商户有字号,那么应当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但当涉及劳动纠纷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即如果涉及劳动纠纷,那么原则上应当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而对于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问题,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即原则上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是以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还是农户部分成员来承担连带责任,则视情况而定。
二、请问一下个体工商户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个体工商户属于经营主体,可以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但不是法律规定中的法人单位。即使称单位也只能认定为特殊的经营主体单位。
2.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关于“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