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以下约定是无效的:
1、限制再婚的约定;
2、限制生育的约定;
3、限定继承权的约定;等等。
一、限制再婚协议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限制再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的。每个公民都享有结婚与不结婚的自由以及与谁结婚的自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离婚的,一审判决生效之前不能够再次结婚,否则就会构成重婚罪。
二、什么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三、劳务协议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吗
劳务协议中一般也能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竞业限制,但是并不代表竞业限制的约定仅能约束劳动关系中的企业和员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不论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当依法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