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分开讨论。
首先要确认男方名下的车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男方婚前全款买的车,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该车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如何处置是男方的自由,男方出卖还债并不违法;如果是婚后买的车,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是否有权处置,要看所还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若该笔债务有你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共同意思表示,或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则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违法;若该笔债务是男方个人债务,则男方的行为可能构成恶意转移婚内财产,法院可能判决男方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同时,若购买方知晓,则该笔买卖可能无效,对方需要返还车辆,若购买方不知,则合同有效,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分割车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__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_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__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__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__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