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伙协议,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理清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一、合伙投资怎么分红
合伙投资分红的依据是合作协议,应严格按照协议进行分红。合伙分红首先尊重合伙人意思自治,因为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分红尊重合伙人意思自治不会影响他人合法权益。若合伙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按照合伙人之间协议处理;协议未对利润分配进行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无法查明实际出资比例的,一般会导致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