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事实的法律规定:
1、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2、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免证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综上所述,公民对于自身在生活中的日常行为,需要了解是否是合法的,不能因为自己以不清楚法律为由为自己辩解,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法律面前都会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