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限制囚犯离婚的权利,但由于大多数囚犯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双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他们不能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另一种情况是,民政部门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人员与监狱监狱监狱警察充分协商,民政部门离婚登记人员到囚犯拘留地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没有义务办理离婚登记,一般难以实现。对于未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囚犯,如果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与配偶双方就离婚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双方可以像普通公民一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