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机动车来历证明;
3、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
4、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注册登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本市非机动车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