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拘留时间是多久
最长的说是37天,是一种30+7=37的计算结果,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就是“延长至三十日”+“七日以内”=37日。
如果是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捕前的拘留时间最长为14日。依据为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两者时间上的差别,也许是从侦察机关工作强度的角度出发分别确定的罢。对于被拘留人,如果属错误拘留,其有国家赔偿法索赔的依据(“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对“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拘留多久”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中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拘留时间是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