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产假标准是这样的:
1、女职工生育后,可以享受178天的产假,在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2、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二十天的护理假。
一、正常生育: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在我国法规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注:因为是新公布的新规,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
二、难产产假: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四、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3、如果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