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庆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为在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三十日。一般情况下为128天,但并非笼统的认定为128天。
也就是说,在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的基础上,执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合的“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