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关于工资结算时间的疑问解答

来源:步旅网

被辞退工资结算问题:根据我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应支付赔偿金,按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标准赔偿及未发放工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及被拖欠工资。

法律分析

律师解析:

关于被辞退的工资的结算,根据我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赔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以及未发放的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拓展延伸

工资结算时间的常见问题解答

工资结算时间的常见问题解答是指解答与工资结算时间相关的常见疑问。工资结算时间是指雇主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具体时间点或周期。常见问题包括:工资结算时间是每月的哪一天?是否有法定规定的工资结算时间?工资结算时间可以协商调整吗?一般工资结算时间是否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工资结算时间应当明确并与员工达成一致。雇主应按时支付工资,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具体的工资结算时间可能因公司政策、行业惯例或员工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与雇主明确工资结算时间,并及时与雇主沟通解决任何疑问。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赔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以及未发放的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资结算时间,并及时与雇主沟通解决任何疑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派遣公司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按照规定应当是劳务公司给劳务派遣工发放工资。但是在劳务市场上,不了与劳务公司合作的企业,都选择由企业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因为企业怕有的劳务公司收到企业的钱不给劳务工发放工资。不管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是由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不管是谁发,只要不克扣派遣工工资就可以了。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