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锡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标准
女职工生育(顺产)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属晚育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领取条件
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满10个月方可享受。如未缴费满10个月须等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生育津贴再发放到单位账户上。
生育津贴在产假结束两个月后发放到单位银行帐户,如果产假未结束,女职工已经离职,生育津贴将根据实际产假时间计算津贴。计划生育津贴在手术两月后发放到单位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