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在休班期间出现意外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依法享有医疗保险等内容,用人单位存在的费用各地存在差异。对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我国各地区规定有所区别,如北京、天津等地规定企业需要承担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河南、江苏等地规定企业需要承担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等;山东等地规定企业需要承担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员工工作地是在山东,因此,根据山东地区政策企业需要承担:一,丧葬补助费,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山东省最新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 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 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济南地区为360元。因为员工属于在职期间死亡,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应为丧葬补助费1000元,加上死亡职工孩子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360元(这个金额每隔一年或几年进行调整)支付孩子至18周岁。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内容,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