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
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
一、引产法律规定
女方单独引产法律规定为:
1、女方具有生育自由的权利,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单独引产并未侵害男方的生育权;
3、女方如果具有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等。
二、侵犯自由的暴力形式有哪些
侵犯自由的暴力形式有:
1、侵犯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
2、侵犯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
3、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溺、弃、残害家庭成员;
4、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通过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弱势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