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时,要按照书面协议处理财产权益,没有协议则按照共有财产处理,考虑到妇女儿童的利益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割,若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应适当给予经济帮助。当事人如有书面协议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分手后应按照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若没有协议,则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若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