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非法买卖土地的犯罪情形是指行为人不仅买卖土地所有权,还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等,都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