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1、重大安全事故的评价标准各行业不太一致,一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都构成重大安全事故(当然以上到一定程度就是特大事故了)。
2、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是指因个人责任或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个人责任方面譬如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疏忽大意等;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层方面如违法组织生产、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管理混乱、隐患没及时处置,必要的监督监控缺失等,这方面的范围较大,难以一一概括。
3、要确保重大安全事故得到秉公处理,重点在落实好事故上报制度、事故调查责任程序、事故责任人处理程序、受害人赔偿程序等方面,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依法处理。具体来说:
1)各级组织机构(包括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及时、真实上报;如果不能及时、真实上报,多为徇私舞弊发端。
2)是否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织,事故原因是否调查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如果没有专业调查,事故原因不清,事故定性不准,很可能徇私舞弊正在进行。
3)事故责任人是否得到相应的处罚,如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是否介入,责任人是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和惩罚。重点在于国家司法机关是否介入调查和处置。
4)事故受害人是否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受害人赔偿一般由相关项目构成,不能是老板胡诌一个数的,如此亦可判断是否徇私舞弊。
5)事故现场的清理是否合法,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清理必须在事故调查结束后进行,草率清理现场,则可能是掩盖事故的真实性,可能发生徇私舞弊。
4、事故责任人追究,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要由国家公诉机关追究其责任,如果检察院不介入,也可以由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并可起诉检察院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