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没有编制。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
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如下: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其特征有: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
2.股东只有一个;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5.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的规章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章;本节没有规章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章。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