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章。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业务范围一般定性为总公司联系业务,没有签订合同的权限,所以即使贵总公司签发授权书或证明,也是没有作用的,也是改变不了其法律地位的。分公司刻制公章的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并需要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私刻、使用公章。
公章的作用如下: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2、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最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3、一般来说只要盖了公章,一切后果就要由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