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婚三金需考虑男方是否主张权利,是否符合赠与要件,价值大小,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经济状况等因素。如果男方没有主张,可视为无条件赠与。如果明显是女方索要,应考虑返还。如果价值较高,可纳入彩礼范围。离婚时可主张返还三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经济承受能力等是男方要求返还时的重点考虑因素。
法律分析
1、在处理“结婚三金”时,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张权利。如果男方没有主张,可以视为男方认可“三金”为无条件赠与,无需返还。
2、要看“结婚三金”是否符合赠与的要件。如果“三金”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做首饰,有的还作为定情信物;价值较小不至于严重影响男方的生活的,就比较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诺成性、无偿性等特点,可视为男方为建立或加紧感情而做的无条件赠与,这种情况下男方无权要求返还“结婚三金”。如果“三金”明显是女方索要的,就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考虑由女方适当返还。
3、要考虑“结婚三金”的价值。在不少农村现在仍存在强大的传统势力,这种情形下男方不一定是完全自愿的,有时可能已超过男方经济条件的承受范围;如果“结婚三金”价值较高,可将其纳入彩礼的范围,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处分。
4、要考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男方对“三金”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是男方要求返还“三金”时重点考虑的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