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达成离婚协议,对财产及子女进行分割。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照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离婚协议应当写明双方身份信息,以及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各项问题。
模板:《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与自****年**月**日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因感情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相关财产,存款,债务,抚养权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期间两方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及现金共计***元,其中***元归甲方所有,***元归乙方所有。
三、同居关系期间两房共同债务,解除同居关系后,**债务归甲方承担,**债务归乙方承担。
四、双方有一非婚生子女***,生于****年**月**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甲方抚养,乙方需负担儿子抚养费(每月***元)医疗教育费用按实际支出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乙方可随时探望甲方抚养的孩子,甲方不得借故阻挠。
五、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元。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七、上述协议是由双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一致达成,内容真实无误,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