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方面,借出方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保障债权;另一方面,借入方在设立担保后仍保留对物的用益权和处分权。债权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