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留用地,是一种征地补偿安置模式。即给予被征地村庄划定一定数量的被征土地,用于建设,鼓励村庄通过留用土地开发发展二、三产业。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之一的留用地模式,一直是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点。因此,梳理经济快速发展地区的留用地开发实践,深入理解不同地区的留用地开发模式,进而分析留用地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及实施对策,对推进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