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产过户须由转让方、受让方持身份证明文件、转移登记申请资料共同房地产权登记机构提出房产转移登记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房产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房地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赠予合同,或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或份额转移协议书等。其中,涉外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文件需公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