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邮件处理中心和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智能投递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相关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2、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改建旧城区时,应当同时规划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3、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