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涂改的档案年龄,不予认可,是否属于作废档案,还需要鉴定之后相关机关再做决定,涂改部分不是最先记载的,不影响认定档案出生时间,应按档案记载那里退休;影响最先记载的,可以按身份证认定出生时间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