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买卖商品或服务,伤害被害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应立案追诉,包括强迫交易3次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等情况,或涉及伪劣商品5千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
法律分析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者,若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应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二千元;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强迫三人以上交易;
(四)强迫交易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二千元;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超过五千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一千元;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