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超市购物,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商家将某种商品以促销价的方式在店内广告牌子上实实在在标注着一个价格,到收银台结账时,发现又是另外一个价格(比标注的高许多)。经询问被告知:促销活动已经结束,是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及时将价格更改过来。也就是说:你们看的这个广告是过时的广告了。我们要按照店里的新政策执行。
这令许多消费者感到气愤,找到服务台,服务台工作人员说,如果不愿意买,可以退货返钱。对于商家的这种做法,大多数的消费者选择了忍气吞声,因为需要或喜欢,才将商品放进购物篮付款,就没有退货;也有少部分发觉上当,当场退货返钱的;也有一部分人根本没在意价格的变化,吃了亏也不知道。
那么,商家的做法是不是对的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该法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所以遇到商品标价与结账时不符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退货不买,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那么商家的错误在哪里呢?经营者要在商品销售中明示商品价格真实信息,不能对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依据是该法的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因此,消费者如果退货,商场不同意,可以采取用手机拍照的方式将商品价格标示及宣传广告牌进行拍照,并将结账小票一起作为购买证据,向当地消协等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权。消协部门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对商场的这种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将依照新《消法》第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且根据《消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家的上述被处罚行为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所以,法治社会,商家要守法经营,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方法/步骤
1可以采取用手机拍照的方式将商品价格标示及宣传广告牌进行拍照。
2将结账小票一起作为购买证据,向当地消协等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