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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

2024-02-21 来源:步旅网

法律主观:

假如你正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你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自觉、自主防范家庭暴力呢?以下几种方式,供家庭暴力受害者参考:1、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第一次家庭暴力往往是施暴者在家里实行强权统治的第一次尝试,如果容忍了这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因此,一定要对家庭暴力说不。2、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重要,你周围有许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你们要相互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好办法。3、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变态,应寻求心理医生和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4、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生命危险、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5、向社区妇女维权预警机构报告。这个机构由预测、预报、预防三个方面组成。各街道、居委会将通过法律援助站或法律援助点,帮助妇女提高预防能力,避免遭遇侵权。做好自我保护,如果家里不安全,要尽快离开;请求所居住社区的相关机构或有关援助机构出面协商解决。6、拨打148热线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热线。7、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如果暴力发生,就应该注意:受伤后,要及时去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如有可能,最好在24小时之内到住地的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残鉴定,为今后寻求法律援助保留有力的证据。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医院、鉴定机构、社区、妇联、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政府机构、民间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自暴。虽然距离全国性立法以消除防治家庭暴力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重要的在于我们已经行动,有行动就会有希望!

法律客观: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补的条款。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定作为一项新内容、新制度,新婚姻法就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在八个条文中作了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总则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家庭暴力的特征,可从两个角度进行概括:一是从静态的构成要件上看,家庭暴力特征有五:(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的暴力占主流,且女性多为受害方。(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即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精神性人格权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5)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出门、有病不治疗等。二是从动态的运行表现上看,家庭暴力有六个特性:(1)手段多样性;(2)行为隐蔽性;(3)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4)原因的复杂性;(5)外界介入的困难性;(6)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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