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判决标准是根据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擅自采矿或进入矿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罚。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行为表现不同以及主体要件不同。对于非法采矿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认定并采取相应的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
一、最高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判决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对于非法采矿的行为,显然是犯罪分子严重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不同金额大小的涉案情节,所认定的量刑标准也是不同的。
结语
对于非法采矿罪的判决标准,根据最高法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擅自采矿、进入禁区或者开采保护性矿种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罚。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在于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要件的不同。对于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理,应根据具体涉案事实后果严格认定,并依法区分不同涉案情节的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