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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转让后如何处理债务和债权?

2023-12-20 来源:步旅网

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其他企业对于债权转让的处理方法可能存在差异。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贴现收款权利、延期收款、公允价值入账、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债权转让的经济动因包括信用范围扩大、现金流量困难、阻碍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策略。债权转让是企业主动利用经济资源的一种方式。此外,债权转让也可作为资金策略的一部分,如应收账款抵押融资和母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

法律分析

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这类业务并不常发生。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处理方法:

1、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2、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3、如果公司目的是为了从该项业务中营利,这种情况下,预计该笔应收账款的收回具有一定的风险,换句话说所涉及150万元预计不能全额收回。企业可以考虑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入账,将其公允价值与所支付对价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是应收债权的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比如130万元)。

4、如果更多考虑谨慎性原则,企业也可以按所支付100万元确认应收债权,并作备查记录,实际收到金额大于100万元以及所发生收款费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还有,似可按150万元登记应收账款,同时将50万元差额记为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处理同前。

5、将该项业务视为一项融资业务,以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应收债权,将其公允价值与实际付款额(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确认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收款额超过最佳估计收款额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从公司财务角度看债权转让的经济动因

1、应收款项是信用的标志?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规范?信用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应收款项的转让成为现实的会计事项。

2、交易的扩大使企业间相互持有债权的现象更加普遍?相持的结果?一方面使企业缺乏现金流量?资金运转困难?另一方面影响企业信誉?进而阻碍正常业务的开展。从会计角度分析?应收账款持有的时间越长?累积金额越大?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更理性地面对交易和竞争?相持的双方和各方?势必通过谈判协议将债权进行重组和转让。

3、应收款项属于企业资产?具有可支付性。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债权转让是企业争取主动的表现。

4、有时候债权转让是企业和企业集团运作资金的策略之一。比如用应收账款抵押融资?或者母子公司之间为了更好地盘活营运资金实施的债权转让。

结语

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对债权转让的处理方法有五种:贴现收款权利、延期收款折现、公允价值入账、资产减值准备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债权转让的经济动因包括应收款项作为信用标志、交易扩大导致债权相持、应收款项作为企业资产和资金运作策略。债权转让有助于解决资金问题、提高现金流量和优化经济资源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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