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法律的规定。 (一)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的法律适用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凡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业务,都应当适用本法规定,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都是如此。但对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在本法规定以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当适用其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适用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开展保险业务,采用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法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国开展保险业务。其经过批准在我国境内进行保险活动,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如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适用我国公司法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