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债务承担决定并非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且不足以对抗《合同法》因此该决定中关于债务承担的内容无效,该债务应由A、B、C公司连带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