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第一条 增资扩股
第二条 先决条件
第三条 各方承诺(即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除非司法机关(包括仲裁委员会)要求或者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本协议各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任何内容。
2、本协议于协议各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后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4、本协议一式捌份,协议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