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没有保险公司的人去的必要性,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只要鉴定机构有资质就是合法的,法院也是采信的。但鉴定后保险公司不认可的,保险公司可以提出换一家机构重新鉴定。
一、该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是在治疗终结后,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并制作伤残鉴定结论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结论书出具后,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的决定。
二、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找什么机构
首先、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只有这样,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才能被法院采纳认可。其次,最关键的,就是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对我们有利的鉴定机构。有经验的律师能在法律框架内大量实践基础上把握好这一点,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发生交通事故后,鉴定机构的选择很关键,因为伤残级别直接决定了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金额,间接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期限的确定。如果选定一家鉴定机构,虽然做出的鉴定级别很高,但是并不权威,需要重新鉴定,那是得不偿失,因此选择鉴定机构一定要选择那种信誉卓著、办事公正,其所做的司法鉴定很少甚至基本不会被推翻的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做鉴定时,一般选择交警部门推荐的或很少被保险公司提起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的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自行委托鉴定结论应有的法律地位。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说,当事人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充分贯彻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正是当事人为起诉进行举证准备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它不仅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诉权的角度而言,将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提出,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充分利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的权利,或用以反驳对方提出事实主张的权利。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决定其是否能被采信的前提,鉴定结论本来专业性较强,自行委托鉴定有可能受委托方的极大影响。而鉴定机构往往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并不对送检材料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