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放高利贷涉及高利转贷罪,即违反规定的转贷牟利行为。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违法所得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规定了涉嫌违法所得数额的要求。尽管放高利贷本身不违法,但一旦发生转贷行为,则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目前,在我过的法律上是没有一个专门的罪名叫做高利贷罪,本身放高利贷是不违法的,只是放贷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范的标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一旦发生转贷的行为,则构成犯罪。
结语
高利转贷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违法所得的罚金。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涉及到高利转贷罪,都将面临法律的追究。因此,我们应当明确高利转贷行为的法律风险,遵守法律规范,以免陷入刑事责任的漩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