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如下: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但必须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适用。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
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何作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四、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所负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然提出履行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