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民法典》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
一、当前协议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形式有哪几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抗辩权种类分为那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