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参保单位所提供的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其它章不能用)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减少、停止缴费指由本单位调出,转入其他单位或因各种原因停止缴费的正常缴费人员(如暂时无单位接收、失业人员等)办理减少时所需材料。
1、如果被减人员是11月前调入本单位的,减少时需提供本单位的《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或失业保险增加表。
2、医疗减少必须报盘。
3、填报报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
4、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5、经办流程:单位网上取号后携带所填报表及相关资料和报盘文件(盘)到一层服务大厅收缴部窗口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