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只有上述两种情况下,记账凭证才不用附原始凭证。
一、非上述两种情况下,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但是如果原始凭证丢失了怎么办?
此时可由其他“凭证”代做原始凭证,分别情况如下: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如果无法取得外单位证明或者是自制原始凭证,当事人要写明详细情况。上述证明或说明,要由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记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没丢失,但是发现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怎么办?
比如一项业务涉及到收付款,也涉及到非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结转,如果采用专用记账凭证,需要将该业务分别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和转账凭,此时就会出现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
这种情况下多张记账凭证可以只附一张原始凭证: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三、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而且不属于同一会计主体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要填制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四、根据账务处理流程“经济事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是不是只能依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里的会计凭证是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第十四条)。
账簿登记一般的规则是依据记账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比如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账户的登记,收入、成本、费用等明细分类账可以汇总登记,对于原材料等明细账可以暂不编制记账凭证,根据领料单直接登记明细分类账。
严格来说账务处理流程应该写成“经济事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为了解释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关系,将“-会计凭证-”展开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五、既然账务处理流程可以从原始凭证跳到账簿,那能不能根据账簿登记账簿,即根据明细账登记相应的总账呢?
《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这说明不能根据账簿登记账簿。根据明细账登记总账不仅违法,而且也会使企业丧失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账账核对的这种内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