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1、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2、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
3、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4、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