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为这种“同居”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合法婚姻关系的相对方成为了受害者;
2、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财产和孩子,法院永远会考虑到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